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基本规范和违规认定
第三条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对应当经过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七)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八)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九)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抵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十)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的教师,要对学生的科研成果和毕业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严禁抄袭、剽窃、造假。
第四条下列行为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非法出版印刷图书或盗版图书。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历、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为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请他人替代撰写并发表作品,或替他人研究并发布科研、学术成果。
(六)未参加科研项目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七)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当经过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
(十)在学术批评中抵毁名誉,捏造事实,实施打击报复。
(十一)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进行严格审查,批准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毕业论文通过。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程序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院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从学术委员中推选产生,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一名院领导兼任。
第六条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设科研处),负责向全院师生员工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报请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通知相关人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
第七条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案调查。
第八条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在3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调查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院学术道德委员会须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投诉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调查对象涉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或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九条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中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的,经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条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对院学术道德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应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并撤销所有通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荣誉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处分决定书须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处分决定须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在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决定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具有第四条认定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或处理:
(一)具有第四条认定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取消其2年内申报职称和申请科研奖励的资格,并撤销所有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项目、奖励或其他资格;对情节较严重的,学院同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具有第四条认定的行为的研究生、本科生,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不授予学位、收回学位及其他纪律处分。
(二)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此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