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学位〔2010〕4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突出应用性、职业化要求的研究生培养类型,旨在培养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必须紧密结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性,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以提高综合素质为核心,着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发现、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应用创新与创业能力。
第二条培养方案按专业(领域)制定,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专业实践、学分规定、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等内容,各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条学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专业学位点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层面包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与研究生培养的学术管理机构,按《湖南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行使其权力。校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家指导机构,按《湖南工商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行使其权力。研究生院主要是制定研究生培养规则,对各培养单位的招生录取、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检查等进行宏观管理。
(二)培养单位负责对所属专业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工作进行指导,对其培养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三)专业学位点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与培养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各学院培养、专业学位点应充分发挥导师组及导师(含合作导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导师组及导师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履行。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六条掌握某一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使用外语开展本专业相关工作。
第八条身心健康。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
第十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实行2-5年弹性管理。研究生应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位论文,修满学分,按期毕业。
第十一条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应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3年学制的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1年毕业,但其在学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四章培养方式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创新培养方式,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采取集中在校学习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课程教学与实习实践及学位论文、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相结合、双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培养方式。
第十三条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模式有:校内导师作为第一导师,校外导师为第二导师,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校外导师作为第一导师直接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配备校内导师为第二导师;校内外导师指导可以试行采取导师小组联合指导方式,即多名导师组成指导小组,联合指导若干名研究生。
第五章课程设置
第十四条课程设置应充分反映专业(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能力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采用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社会调查等教学方式,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开设讲座或承担部分课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补修课三类。
1.必修课。反映本专业学位点最基本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包括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一般为政治理论课、第一外国语课程、数学、专业基础或核心类课程。
2.选修课。是在必修课以外,按照研究生培养需要,为拓展研究生知识面,拓宽专业理论基础,突出职业导向,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中开设的各类可供选择学习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一般由本领域或专业所必须具备的理论或实践知识构成;公共选修课一般是指根据专业研究方向需要或为拓宽知识面而设置的跨专业学位点课程。各专业学位点要开设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给研究生留有足够的选择空间。
3.补修课。非本专业考入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在本科或专科阶段没有系统学习过指定补修课程的(以成绩单为准)硕士研究生,必须补修不得少于2门的指定补修课程,同时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该类课程的学分不计入培养的总学分。凡有补修课程未修完或补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免修免考
1.硕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达到《湖南工商大学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和学位英语考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免修免考条件者,凭考试成绩单原件申请免修免考。研究生在学期间连续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主管原则审核,凭护照签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研究生院学位与培养办办理免修免考留学国外语。
2.对于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所修的专业课程,由本人提供学习成绩证明原件和课程考试有关资料,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长审核并认定对应培养方案内的相应课程,到研究生院学位与培养办登记成绩。
第十七条国务院学位办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课程设置方面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六章专业实践
第十八条专业实践环节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一个特色和重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十九条专业实践环节包括课堂模拟实务教学、校外实践基地及企业实习,以校外实践基地及企业实习为主要形式,可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专业实践环节必须在毕业论文正式答辩前2个月完成。
第二十条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专业学位所在学院应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专业实践不得少于半年,其中,全日制学生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须提交实践学习计划及实践总结报告。不参加专业实践或参加专业实践考核“不及格”,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学校对研究生实践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监控,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学位办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实践方面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学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必须达到规定学分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
第二十四条学分按照国家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学分要求按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的学业学分具体要求如下:
模块名称 | 学分要求 | |||
必修课 | 公共学位课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2 | 5 |
第一外国语 | 3 | |||
专业基础课 | 14 | |||
选修课 | 专业选修课 | 6-8 | ||
公共选修课 | 4-6 | |||
补修课 | 不计学分 | |||
实践环节 | 专业实践 | 6 | ||
合计 | 35-39 |
第二十五条每门课程所设学分原则上不大于3学分,每学分对应的标准学时原则上为18学时。专业实践环节用学分进行计量考核,按规定要求完成者计6学分。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学位点应合理安排每学期的开课门数。课程总学分一般应于第3个学期结束之前完成,其中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于第2学期结束之前开设完毕;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由各学院负责组织,于第3学期结束之前开设完毕。
第八章考核方式
第二十七条课程学习和各必修环节,均需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要求进行成绩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八条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须采用笔试为主的考试形式;选修课可以采用课程研究报告、案例分析、课程论文、实物展示、模拟答辩等灵活的考查形式,主要是了解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和综合分析问题能力。
第二十九条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考查科目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制评定。考试课程成绩要求60分以上(含60分)可获得学分,考查课程通过者可获得学分。学位课程各科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申请学位。
第三十条第三学期由导师和所在学院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理论知识水平和科研能力等情况,同时对研究生参加科研、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考核小组应本着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生做出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分流,考核合格者才能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中期考核工作按《湖南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章学位论文
第三十一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撰写论文首先要进行开题,撰写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文献阅读,学位论文选题、科研调查、研究方法、实验手段、理论分析、论文工作计划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应于第四学期内完成。开题报告论证会须聘请5名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其中应有至少1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明确的行业领域背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应用研究、工程/项目管理、调研报告、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论文具体形式及篇幅要求由各硕士专业学位点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须研究生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学位论文应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阅专家。学院安排专人在对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成绩单、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详细摘要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一般应当是从事本学科或相关领域研究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委员中一般应当有来自校外行业领域的专家。指导老师可参加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章学位授予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成绩合格,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硕士专业学位点必须以本方案总则为依据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确有特殊培养要求的专业学位点,可酌情对相关规定作适当调整。所有专业学位点的培养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培养方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如确需临时修订的,由各硕士专业学位点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经充分讨论,培养单位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