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出国留学政策和《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研究生出国(境)主要是指:联合培养、交换生、参加国际会议、自费出国攻读学位及担任志愿者等。
第三条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院与国际交流合作处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包括委培研究生)出国,根据其出国的类别参照本规定到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或学籍异动手续,到所属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章出国(境)联合培养
第五条出国(境)联合培养包括研究生申请国家公派或各类国内外政府奖学金出国进行联合培养,以及导师因科研项目需要,与国(境)外合作,安排在读的研究生出国(境),接受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在报送审批材料时应附有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研究生出国(境)的联合培养计划、经费资助情况等。
第六条研究生原则上应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全部合格后,方能申请出国(境)接受联合培养。研究生未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而确需出国者,应在回国后修完所有课程。如导师认为其联合培养计划中所学的课程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专业课程或选修课程内容一致,开课时数充足,可经本人申请,导师、学位点及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学分。报送的材料中应该有国(境)外授课教师签字的课程名称、课程简介及成绩证明。
第七条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在国外学习期间视为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到期按时回校完成全部学业,进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学费按学年交学校财务处。
第三章交换生
第八条研究生参加学校与国(境)外友好学校交换生项目,原则上应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对方学校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交换生培养计划、经费资助情况等材料。
第九条以交换生身份出国研究生,出国(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交换生回国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并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如导师认为其在国(境)外所学的课程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专业课程或选修课程内容一致,开课时数充足,可经本人申请,导师、学位点及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学分。报送的材料中应该有国(境)外授课教师签字的课程名称、课程简介及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交换生按时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及各培养环节,可按原所在年级正常毕业。对未按时完成学业的交换生,其推迟毕业的程序按《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报送材料应附有会议邀请信及本人被会议接受的学术报告复印件。邀请信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第五章出国担任志愿者
第十三条研究生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派出国担任志愿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根据其参与项目要求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担任志愿者工作可作为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内容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章自费出国(境)留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攻读学位,须办理退学手续,在出国(境)前保留其学籍1年。1年内研究生成功出国,其学籍自动取消。在此期间因故未能成行、放弃出国者,可申请恢复研究生学籍,恢复研究生学籍须经导师和所在校内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对出国(境)后回国者,不再恢复学籍。若研究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其他各项条件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可以准予毕业,发给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研究生申请自费赴非我校国(境)外友好大学学习1年,如本人自愿保留学籍,参照第三章有关条例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须由研究生与研究生院签订协议书,保证研究生按期返校。在规定时间内未回校又不办理任何续期手续者,研究生院将按规定取消该研究生学籍。
第十八条公费研究生出国(境)两个月以上者,自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按期回校后,从报到之月起恢复生活补助。出国(境)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出国(境)前应先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一律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