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环节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巩固研究生所学专业知识,把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提高研究生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强化研究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践环节的管理对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含“三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践。
第二条实践环节的内容。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各学位点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对研究生实践环节的类别及要求进行规定,实现教学实践和科研实践或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的有机结合。
(一)科研实践。研究生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将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科研实践可以是参与导师课题研究、完成自主申报科研课题及参与人才培养基地和学科研究基地研究项目等形式。
(二)教学实践。研究生教学实践形式可以是:协助担任某课程若干章节或专题讲授;协助指导本、专科毕业生论文设计;协助批改作业,答疑解难,或习题课讲授;协助指导实验设计、实验报告,或组织课堂讨论;进行课外实习或指导有关教学方面的调查研究等。
(三)社会实践。研究生应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形式可以是社会调查、技术推广、咨询、科技开发、专业实习及公益劳动等。每位研究生均应参加科研实践;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可根据学科特点与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由导师指导研究生选择一类参加。
第三条实践环节的要求
(一)研究生进行科研实践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应明确具体的科研任务并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根据完成科研任务情况及取得的科研成果评定成绩。
(二)教学实践与社会实践环节根据学科专业要求及研究生本人职业背景可采取集体实践与自主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集体实践形式的学科专业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牵头与实践单位联系实践事宜。采取自主实践的研究生务必在参加实践前向学院提交实践申请,获得导师和学院批准后方可以以自主实践的形式完成实践环节并获得学分。
(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个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年,其中,全日制学生不得少于1年。
(四)研究生实践环节一般要求在毕业论文答辩前2个月完成。
第四条实践环节的成绩认定及存档管理
(一)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实践环节的内容,并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提交。
(二)研究生的实践环节成绩由接受研究生实践单位和指导教师综合评定。
(三)实践环节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凡未通过实践环节的研究生不得参加毕业资格申请,更不得参与学位论文答辩。
(四)研究生完成实践环节后一周内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实践环节的完成情况并打印研究生实践环节考核表,经实践单位和导师签署意见后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审核并存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