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学位基础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并负责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的教学管理工作。二级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程开设及安排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开设严格按照各学科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补修课三类。
(一)必修课。按一级学科设置,反映本学科最基本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是该学科的学位课,具体分为公共基础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方向课。
1.公共基础课,即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第一外国语课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设置,按国家制订的有关要求进行教学。
2.学位基础课,即同一专业所有研究生共同修习的课程,一般是学科基础理论课,也可以是按一级学科范围设置的其它课程。
3.学位方向课,即某一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必修的课程,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范围设置。
(二)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是在学位课以外,为研究生扩大知识面,拓宽专业理论基础,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中开设的各类可供选择学习的课程。
(三)补修课。指本专业本科生必修、但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未修过的课程。研究生修习补修课一般不得少于2门。补修课不记学分,但要有科目和成绩要求;凡有补修课程未修完或补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每学期的开课计划由研究生院负责下达,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选课学生情况拟定本单位开课计划。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一般在3人以上、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一般在5人以上方可开课。公共基础课由研究生院委托思想理论政治课部、外国语学院等单位安排任课老师。学位基础课由一级学科汇总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协调有关教学单位安排任课教师。其他课程由各专业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开课计划安排教师。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统一编制全校研究生课程表。为保证课程教学秩序,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课程要在开课前两周内由学位点负责人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七条研究生可以在开学两周内对所选的专业选修课进行调整确认。课程确认后少于开课人数的课程停开。课程一旦确认不得随意退选、加选,如需变更应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三章任课教师
第八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是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后也可担任部分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学科前沿课可由若干名任课教师共同担任主讲教师。
第九条担任研究生学位课程(含学位基础课和学位方向课)的任课教师,一般应是硕士生导师。非硕士生导师担任研究生学位课程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授必须在近3年有3项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二)已获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在已担任的课程教学中,教学效果好,且近3年有4项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其中至少1项为独立完成)。
(三)已获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完成教学工作量累计700学时以上,近3年年度教学考评均为优良,且有4项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其中至少1项为独立完成)。
第十条根据各专业的实际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所聘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级职称。开课单位必须在开课前1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才能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同一任课教师每学期为本学位点研究生讲授课程应不多于两门。
第十二条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地点。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并经主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课程停开或更改两周以上要由二级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课程开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四章教学大纲与教学日历
第十四条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后,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并由研究生院统一公布。
第十五条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开课对象、课程目标、章节内容提要、教材及主要参考书、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
第十六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向二级培养单位提交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性质、课程编号、教材、主要参考书与选读文献、开课时间、授课周学时、总学时、学分、教学方式、考核方式、教学进度。若多个教师共同授课的课程应写明教师具体分工。
第十七条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是教学实施、教学检查和教学评比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两周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递交教学日历,并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五章教材、主要参考书与选读文献
第十八条研究生课程一般应有相应的教材及选读文献。研究生教材应选用较成熟或权威性教材,学校鼓励教师采用国际通行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文献选读应选用发表在国内外一流学术期刊的原文,并注意补充最新文献资料。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研究生购买自编教材。
第六章课程修读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如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不得改选、退选和补选,仅当所选课程被取消时,才可以改选或补选。
第二十二条如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免修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免修相关课程。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栏将注明为“免修”。
第二十三条如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重修、改修或补修。
(一)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既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指定范围内改修其他课程。
(二)因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等原因缺修的课程,应当申请补修。
第二十四条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重修,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的课程门数和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6学分。
第二十五条重修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核。
(二)各二级培养单位汇总研究生重修申请情况,报研究生院同意后,研究生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三)研究生改修、补修按重修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缓考程序
(一)如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本门课程考试前三天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填写《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导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于考试前将缓考情况汇总报研究生院。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无故缺考处理。
(二)如因病申请缓考,应出示医院证明,并经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因公申请缓考的应当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如因考试冲突申请缓考,应由本人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核实。
(三)缓考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
第二十七条如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补考申请手续,填写《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课程补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导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汇总报研究生院。每门课程只能申请补考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补考资格:
(一)因缺交作业或缺课被取消考核资格;
(二)因考核违纪、作弊,成绩记为无效;
(三)无故缺考。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研究生课程警告与淘汰机制。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如果不及格课程合计在6学分以上(含6学分)做警告处理,不及格课程合计在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做退学处理。
第七章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所有研究生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基础课及学位课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考试可采取开卷或闭卷的形式,并结合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研究生课程的考查,应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课程项目设计、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研究生课程的命题工作,应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和份量,应涉及主要知识点。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须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所有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违者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严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课程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以考试方式进行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十天提交考试试题到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卷、组考。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或考查课程有严重抄袭者,该门成绩按“零”分计,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作进一步处理。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试不交卷、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处理,该门成绩记为无效。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可以取消研究生的课程考核资格。
(一)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
(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1/3,或经抽查学生在本门课程有3次以上(含3次)缺课。
第三十五条考试安排一律于考前两周在网上公布,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要及时通知选课的研究生。每个考场(不超过60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授课教师应为该课程主考,主考和监考老师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并及时报送考场记录。研究生院与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即严肃处理。
第八章成绩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公平合理,应保持成绩的正态分布。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平时的测验、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一般不得超过总成绩50%。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免修类课程按规格化成绩计80分,补考和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三十八条任课教师应在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评定成绩,将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纸质成绩单和试卷送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办公室存档。由研究生院组织开设的学位基础课,任课教师应将纸质成绩单和试卷、答卷等材料送研究生院存档。如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一个月后仍未提交成绩,将视作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成绩查询与异动
(一)研究生自行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对于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查询试卷的,可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进行查询。
(二)对于在阅卷、登分过程中由于阅卷教师的漏评、合分错误、漏登、错登等原因,致使研究生成绩错误需要异动的,可以办理成绩异动手续。如需办理成绩异动申请,应严格按照《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成绩查询与异动审核表》规定,在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办理。成绩异动须由任课教师本人持课程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教学计划、学生答卷和异动说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长同意后,到研究生院申请。
第四十条所有成绩单均不得涂改。
第四十一条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时,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成绩认定的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认定。如学校与外校签有学分(成绩)互认协议,按有关协议认定成绩。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成绩由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具体管理。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在研究生修完个人学习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研究生成绩单(答辩),签字并加盖成绩校核章。
第四十三条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提供研究生因就业、考试等原因需要的个人成绩单。研究生的出国成绩证明由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各类成绩证明应如实反映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改动。
第九章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研究生秘书做好研究生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课程教学相关材料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十章教学质量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应组织随堂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测评,及时掌握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
第四十七条每学期开课第一周,各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应到课堂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开课情况,做好开课情况记载,查明未能按时开课的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将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促进教师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对于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可优先推荐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研究生精品课程立项建设及研究生教材建设等。
第五十条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将根据《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除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校另有特别规定外,其他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